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市保税区**人才资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盛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盛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E6****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晨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孚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盲目驶入晨港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与由西向东盛某某(女,殁年53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苏E02****二轮电动车尾部及其人体相撞,造成盛某某受伤、二车损坏,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42mg/100ml,盛某某可因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胸腹部损伤,继而出现中枢衰竭而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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