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从徐闻县曲界镇沿S376省道往徐闻县锦和镇方向行驶,途经S376线徐闻县曲界镇同安村路段时,与前方由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碰,造成符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处理。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死因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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