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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嘎查**艾里12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蒙F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扎赉特旗绰勒国道111线“**活鱼馆东侧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解某某驾驶的黑BY5115/黑F302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蒙F9A923号小型客车乘车人谢桂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阿某某、吴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扎赉特旗交巡警大队认定:吴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送达回执;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5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侦查卷贰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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