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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0********,汉族,文盲,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不予依法登记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本市富阳区**镇驶往**镇,由西向东途经**镇**路**村路段时,因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不细,与同向前方的行人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白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于原住处本市富阳区**镇**村候审(1345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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