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舅舅叶某某信家中吃晚饭,期间吴某某喝了半碗老酒(黄米酒)20时14分许,吴某某驾驶浙K60****号小型轿车由松阳县黄坑口村往吴弄村方向行驶,途经松阳县古市镇源口村路段时,碰撞王善根家的车库大门及站在车库门后面的行人王善根,造成王善根受伤,车库门损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吴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2019年1月20日吴某某到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月21日吴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2019年2月28日,经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12412019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17日经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善根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松阳县公司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
2. 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信、何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善根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松公司鉴(伤)字[2019]74号;
6.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 视听资料:松阳县公安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面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罚。其主动归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王善根进行了全额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国清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