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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南京**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2.6吨、车货总重为38.6吨的苏A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栖霞区恒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广路东延灯046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处,将在此处清扫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0月2至4日,吴某某支付住院预交款61610元,保险公司暂付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超限检测单、超限检测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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