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9时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F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X205线10KM+400M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道路的崔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53********,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崔某甲当场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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