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灌南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T****的风神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本县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9号道口左转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受伤,经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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