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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灌南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JT****的风神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本县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9号道口左转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受伤,经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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