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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35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F58**5小型轿车沿定州市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北口东侧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9时许到案。经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乐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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