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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小区**栋**室,职业司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3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冀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栾路右转,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三位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人民调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浩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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