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8〕2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天津市宁河县**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案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25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于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渤海新区交警三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曲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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