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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菏泽市曹县**镇村**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5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R*****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兰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仪封乡刘岗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现场等待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投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询查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死者照片、监控照片、死亡证明等;2.证人步真强、梁怀英、秦连喜、赵治江、刘扬英证言证实案发经过;3.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死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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