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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3241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处,与该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靠近机非车道分道线位置的行人欧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欧某某在该道路东半幅路面机动车道内倒地,不到一分钟后,郑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在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对倒地状态的被害人欧某某碾压。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勤务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确认被害人欧某某当场死亡。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死亡系第一次碰撞、第二次碾压致全身多发多处损伤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欧某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立即停车查看情况,拨打120请求救助被害人,并拨打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男士运动鞋一只;2.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重新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检察官助理:吴玥瑶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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