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浙C*****重型自卸货车从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向龙港市巴曹卸货点方向行驶。当日0时1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沿龙港市灵海大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港市灵海大道12km+200m(即龙港市灵海大道余南村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直行通过该路口,遇被害人林某某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港市余南村道路自南往北方向直行通过该路口时,左驾方向过急,致浙C*****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碰撞并碾压浙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害人林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电子秤过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苏某某、蔡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蔡某乙、蔡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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