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4********,汉族,文盲,务农,住浚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4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浚县城区北关街自北向南行驶至正德宾馆南侧路段,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1月17日,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书恒
张海那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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