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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28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7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G2****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途经S10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往阁巷方向127公里+430米畚箕山隧道第三车道,追尾碰撞同车道内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浙CP****号轻型厢式货车,致使浙CP****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其前方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豫PD****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陈某丙两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丁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甲、陈某丙均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车辆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罪行。吴某某家属赔偿陈某甲家属人民币102000元,陈某甲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谅解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医疗证明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吴某某、陈某戊、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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