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安陆市**局**部**,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路**号,住安陆市**街**宿舍。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安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43省道130公里+900米处时,与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涂某甲相撞,造成赵某某、涂某甲死亡、鄂K****7号小型轿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案发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里乙醇含量为90.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涂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毁损伤死亡。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已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涂某乙、姜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2.受案登记表、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款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安陆市**路**号,联系方式1899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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