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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J****5轻型普通货车沿蕲龙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武穴市龙坪镇下冯村周湾路段时,不慎与路边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为颅脑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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