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2000********,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豫HX****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潜江市龙湾镇章华台路距219省道150M处,其车右前部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肖某某撞倒,造成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31日死亡。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拨打110和120,其父亲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其离开现场后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89840.79元人民币,获得谅解,保险公司赔偿款项由被害人家属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谅解书、领条、民事裁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68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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