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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C****9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彩钢板由郧西县城关镇往郧西县关防乡方向行驶,行至郧西县**镇**路300米处,因其超车与对向被害人谢某某(殁年26岁)驾驶的鄂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国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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