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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A5****轻型厢式货车沿G234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一组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三轮车乘客汤某某受伤、周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南县交通事故处理领款凭证、相关费用情况说明;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971****。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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