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0********,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 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镇**村**庄附近路段,因超车时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搭载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及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颈部损伤死亡;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后经灵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碰撞痕迹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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