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电动车从南安市**镇**街往南安市**镇**村方向行驶,于18时20分左右行驶至**镇**村**路段时,未能提前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致使车辆碰撞前方同向步行在道路右侧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主动向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民警表明肇事身份,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同年11月11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2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同日,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自动向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接处警信息、现场处警经过、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19]834号《鉴定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南公交认字[2019]第21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复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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