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3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G****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大田县**镇**村街道,由大田县往**镇方向行驶,18时59分许,至大田县**镇**村街道的平直潮湿沥青路面路段时,适遇行人陈某某在同车道前方行走, 因吴某某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使货车车头左侧与陈某某身体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不排除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火化证、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陈某甲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卡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被告人吴某某暂扣3万元于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