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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寿宁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5时4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寿宁县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开往寿宁县鳌阳镇,途经235国道1190+KM+500M处追尾碰撞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闽******号电动二轮摩托车,造成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骨折、胸腔脏器破裂失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闽******号车经过视频监控路段的行驶速度值为67km/h左右;吴某某驾驶的闽******号涉案车辆灯光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熊某某驾驶的闽******号涉案车辆灯光设备应完好,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前轮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后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变更车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与熊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核定,吴某某一次性赔偿熊某某的家属精神抚慰金等246000元,熊某某的家属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提取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寿宁县恒辉木制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变更车道,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5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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