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9********,汉族,文盲,务工,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镇**村往**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镇**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某某(85岁),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枕骨骨折,右侧额颞部少量硬膜下/外血肿,右侧额颞叶及左侧小脑半球脑挫伤合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属重伤二级。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接电话通知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16.7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20〕80号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931****。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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