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自贡市人,自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C2****中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晚20时17分,吴某某行驶至板仓大道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路段时与行人曾某某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依法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在案发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规定,应认定吴某某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有工作,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虽在本案中负全部责任,但吴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吴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玉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谅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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