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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HT****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凯里市风情西路往万花谷便道0km+200m(小地名:老林科所路段)处时,车辆冲出路外翻下路坎,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乘车人熊某某(吴某某母亲)受伤、乘车人吴某乙(吴某某姑妈)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熊某某无责任。事后,被害人熊某某、吴某乙家属均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远琼

                                               检察官助理  凯雪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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