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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京C****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环线137公里加400米路口处(辽阳县寒岭镇新寒岭村邱家道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事故,致刘某某受伤。2019年11月6日20时25分许,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辽阳县寒岭镇寒岭居民委员会证实、委托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2061号、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758号、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景春
    康东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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