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20年9月3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上午11时1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白色“美阳”牌三轮电动车在316国道进贤县文港镇文前路与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停车后未立即下车报警救助伤者,驾驶白色“美阳”牌三轮电动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10日12时许,付某某在现场死亡。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案审会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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