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年10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饮酒(血液酒精浓度呼气测试结果为27.9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由通江县铁佛镇文峰乡街道往文峰乡罗亭村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距文峰乡街道1km(小地名扁里)处时,撞上道路左侧限宽水泥桩,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通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110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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