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柏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镇**村路段时,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超载、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乙所骑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乙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在保险之外赔偿9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邢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董 蜜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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