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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9****的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并搭载被害人刘某甲,由云阳县江口镇沿云江路往南溪镇方向行驶,10时30分许,吴某某驾车行驶至云江路苏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因吴某某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车辆驶出路面,将道路左侧苏某某家房屋护栏撞断后坠入约4米的崖下,造成刘某甲死亡、吴某某受伤、车辆及苏某某家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刘某甲,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接受处理。被害人刘某甲死亡后,吴某某与刘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苏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刚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63829****。

2.案卷材料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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