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街(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5****重型自卸货车,沿黎(香湖)—大(观)路从黎香湖往大观方向行驶至中江村路段处,与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该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本次事故由吴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已支付李某甲家属丧葬费用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丧葬费协议书、收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街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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