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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78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号,粮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乙醇质量浓度261.04mg/100ml)驾驶青A*****号小轿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加550米处从公路西侧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甲驾驶的青A*****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青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李某甲、乘车人李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3时许李某乙经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车辆、尸体、人身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理伟

2019年10月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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