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顺昌城关往洋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6线302KM+900M路段时,与前方由雷某甲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吴某某紧急刹车造成车辆尾部发生偏移,与同向由雷某乙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碰,造成雷某甲当场死亡,雷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甲、雷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蕾雪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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