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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54********,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中饮用了白酒。19时20分许,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黄庄乡返回锦江镇,行驶至207省道锦江镇黄壁村金家路段时,不慎碰撞到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致使两被害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现场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积极救护伤者,等待交警到现场。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吴某某有饮酒驾驶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吴某某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吴某某抽取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13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被害人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人口信息简项详细表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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