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吴**,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2mg/100ml)驾驶浙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黄平县**镇**往黄平县**镇**方向行驶至**线139公里300米处(小地名:黄平县**镇**村**路段),因夜间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行人田某甲,造成田某甲损伤为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田某甲的医疗费等费用1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8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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