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5日,罚款500元,暂缓执行。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28 日10 时10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依饶公路由西向东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载柏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柏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某、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昕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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