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6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浙G5****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至**镇;同日19时48分许,当其驾车沿**路自北向南驶至义乌市**镇**路**村**区**幢前地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碰撞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陈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刘某某、陈某某受伤,其中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日死亡、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同车人员吴某甲报警仍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车祸致全身严重多发伤、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刘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现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复印件,非正常死亡意见书,死伤者家庭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发还清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同车人员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瑾
辅助人员:吴树青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镇**号,联系方式:1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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