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十里**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12日,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轻型厢式货车,途径十里岗镇邱家村地段,发生刮碰肩扛木板的被害人邱某某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死亡。乐平市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13日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1月6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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