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户籍住所地文山市**街**号**幢**单元**室,现住文山市*******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的云******号小型轿车(注册滴滴车)拉载滴滴乘客莫某某沿文山市**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22时47分许行驶至文山市**路**小区路段时,遇行人蒋顺升从道路东侧边自东北向西南斜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吴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避让不及,致其所驾车前部碰撞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蒋某某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书:死亡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46页。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碟1张。

4.随案:《量刑建议书》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委托调查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