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园**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9)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月季园小区公交站以南处,车辆右前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苏某某,造成苏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吹气记录、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苏某某户籍材料、住院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吴某某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北京良乡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民警视频询问证人马某某过程的执法录像、现场勘查、吹酒、抽血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在职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丽娜
检察官助理:高 歌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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