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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F*****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德阳市**运业有限公司)行驶至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与长白山路路段时,与在其前面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谭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检验死者谭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30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川F*****车辆事发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挡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一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5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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