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镇**村**组,现租住安丘市**号楼**单元**楼东户。2013年8月15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潍徐北路与信川街路口处时,与鞠风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鞠风坤死亡,车辆等受损,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证人鞠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振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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