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小型客车沿临泉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张集镇**路段1KM+230M处时,碰撞到行人李某某,事故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