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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潘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2日,凤台县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3时49分,吴某某驾驶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超速(61km/h-63km/h)行驶至S308线凤台县**镇**路**处,转弯时车尾向南发生侧滑,与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皖******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李某某及皖******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米某某、童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樊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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