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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沪渝高速由安庆往池州方向行驶,9时40分许,吴某某超速行驶至沪渝高速下行线493km+300m路段处,由于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撞到正在施工区域内正常施工的被害人高某某,造成皖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驾驶的皖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车速约为77-83km/h。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国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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