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0********,大学文化,垦利区****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1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村村口处,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永胜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附加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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