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9********,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现住址为广西梧州市**区**镇**搅拌站宿舍。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H1****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321国道往梧州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粤运汽车总站对面时,车辆转弯进入慢车道后与明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吴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份;2、证人证言2份;3、鉴定意见5份;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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